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4号《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86)财工管字第836号转发的财政部(86)财工字第490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一并执行。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87]财工管字173号
发布日期:1987-3-28
执行日期:1987-3-28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4号《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86)财工管字第836号转发的财政部(86)财工字第490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一并执行。
关于国营企业应缴纳的待业保险金,《补充规定》中明确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如有的企业待业保险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均应按此规定纠正。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