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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1987-01-09 11:56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实行差别利率的范围,包括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通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用设施的开发性贷款,不包括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建设等可以通过经营盈利偿还本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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