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改革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发工资问题的函
摘要:原在你省开封市第三十一中学任教师的陈××同志来信反映,她于1985年6月中旬由开封市调往江苏省太仓县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调出、调入单位均未发给她去年一至六月改革应增加的工资。
文号:工改办[1986]行事字20号
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6-08-26 执行日期:1986-08-26
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原在你省开封市第三十一中学任教师的陈××同志来信反映,她于1985年6月中旬由开封市调往江苏省太仓县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调出、调入单位均未发给她去年一至六月改革应增加的工资。
经研究,我们意见,在工资制度改革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职工增加的工资,调出、调入单位应发给职工,不要遗漏。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以工资关系为准),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补发;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由新工作单位负责补发。已经由调出、或调入单位一方全部补发了,不再重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