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营文物商品的单位重新进行审批和换发营业执照的通知
摘要:文物是前人生产制作的宝贵文化遗产,是不能再生产的。文物商业有其特殊性。经营文物(古玩)商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文物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统一使用文物商品外销发货票的通知》(文物字[85]第48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对经营文物(古玩)商品的单位进行一次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文化部,国家工商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日)
文物是前人生产制作的宝贵文化遗产,是不能再生产的。文物商业有其特殊性。经营文物(古玩)商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文物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统一使用文物商品外销发货票的通知》(文物字[85]第483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对经营文物(古玩)商品的单位进行一次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文物商品(包括古玩、古旧字画、古旧书籍、古旧碑帖等)的单位,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前重新换发营业执照,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批准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其经营范围。
二、今后,凡经营文物(古玩)商品的单位,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厅、文化局、文物局或文管会)批准,经营文物商品外销业务的,必须报请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经过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三、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文物,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其它文物品类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分别给予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