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综合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05-28 10:39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