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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86-03-14 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开放地区,是指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在对外经济开放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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