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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1986-01-01 12:04 政治体制改革基本问题探讨

摘要: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概括地说,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具体包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和完善群众团体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概括地说,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具体包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和完善群众团体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所体现的根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充分代表和集中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解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还有许多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有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因而还没有能够充分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当前,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调整各级党委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各级人大享有与其法定权力机关地位相称的、依法独立活动的权力。过去,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党对人大活动的领导,不是通过人大中的党组织和党员代表的工作来实现,而大多是采取了直接给国家权力机关下命令的方式,这就使人大难以充分行使其职权,充分地、独立地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为此,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通过党政分开,保障和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划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委的职责范围,党组织不再具体、直接干预法律规定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如认为有必要,可向人大提出建议。(2)党的建议只能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为法律或国家机关的决定。(3)党组织不能发布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和指示。(4)党应积极组织、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和对同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建国以来,我们已先后四次修订宪法,同时还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却忽视了制定与宪法和法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各种民主权利的程序和制度,因而使得一些已经依法确立的民主原则无法得到具体实现。例如,宪法和法律虽然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应的具体法规、程序法规切实加以保障。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往往不知向谁申诉、控告,以致于人们只好去找书记、纪检部门去解决。因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邓小平文选》,第136页)由于“现在立法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些,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文选》,第137页)另外,在加强人大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人大对同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我们的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是分工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还要依照法律通过对政府领导人的选举和罢免,审议工作报告,向政府领导人提出质询等形式监督政府工作。目前,在这方面,由于缺乏一些具体的程序上的保证,还难以很好的得到落实,必须切实加以改善。

第三,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使人大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各级人大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服从人民的意愿,向人民负责。各级人大只有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才能准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最重要的是改进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使选举能充分地体现民意。民主选举有两个基本要求,这就是选举人有选择性和被选举人有竞争性,为此要实现差额选举,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利于选民把他们所认为的能代表和反映他们意见和利益的人选上来,调动和发挥全体选民的政治热情。此外,还应建立全民讨论制度,即把人民代表大会准备讨论通过的、关系到全体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全民讨论,以便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符合实际,被全体人民理解和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应对全体公民实行开放,以便于人民群众考察和了解他们所选出代表的工作情况,把代表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都要有利于人民参政议政,有利于加强同人民的联系,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从组织制度上防止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官僚机器”的一切可能性。

第四,要加强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必须能够了解和正确表达人民的意志,提出合理的建议,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这些委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目前,我国各级人大的委员,特别是地方和基层人大的委员,无论是年龄还是文化素质和议政能力方面,都还不能让人十分满意,有的人大领导班子甚至成了安排从党委和政府退下来的老同志的场所,这种组织状况应切实加以改变。今后人大委员不仅要实行年轻化,而且要做到专职化,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第五,要完善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权力机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问题,是能否保障代表的意志、形成科学决策的重要问题。目前,在落实人大的各项权力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不健全和不完善。特别是要完善选举提名审查程序,提案审查程序,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质询、监督、考核、罢免等方面的程序。

二、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予以加强和完善。

首先,要放手让各民主党派发展自己的组织。各民主党派不继地引进新人,发展各自的成员,这是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没有新人陆续加入各民主党派的组织,用不了多久,各民主党派就将先于共产党而消亡。“长期共存”将成为一句空话。

近几年来,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导下,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从人数上来看,1957年,我国各民主党派的人数共有10万余人,可到了1979年恢复活动时只剩下6万多人;从1979年到现在(1986年6月),增加到了19万多人,相当于1979年恢复时期的成员总数的3倍。从组织机构的发展来看,自1979年恢复活动以后,各民主党派先后在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常设机构,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组织,使我国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从上层扩展到了中层和基层。那么,能不能说我国民主党派的人数已经很多了,可以放慢其发展速度了呢?远远不是。和其它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民主党派成员的绝对数还远远不及。例如波兰有两个民主党派,共有成员27万人;民主德国有4个民主党派,共有成员40余万人。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不能作这样简单的类比,但我国是具有10亿多人口的大国,民主党派的成员这样少,这对发展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显然是不利的。同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数量同它们各自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数量相比,仍然是很少的。这也不能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任务的完成。总之,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成员还不算多,还有待于在处理好各种矛盾的基础上,从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上,解决好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问题。

其次,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参与国家的管理,使他们更多地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适当吸收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和其它党外人士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又是反对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建国头7年,我们党非常重视各民族党派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的工作。不仅在我国人大,而且政府部门还安排了民主党派的代表和其它党外人士的代表担任副主席、副总理和部长、副部长之类的职务。但过后不久,这些职位大多数都被共产党员所取代,从上到下,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稍有实权的领导岗位,非中共党员莫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很重视在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中适当配备民主党派和其它党外人士。党中央多次强调:“对党外人士,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工作上要放手使用,切实保证他们在主管范围内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他们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第73页)经过努力,党外人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已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例如,198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9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占了7名。另外,在各级政府部门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民盟有42人担任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民建有21人担任副省长或副市长,34人任正副厅局长;其他各民主党派也都有不少成员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尽管如此,几年来在吸收民主党派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工作还不能说已经尽善尽美了,要进一步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今后,各民主党派无论在参政人数上还是在其参政的职、权的落实上,都有待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中,知识分子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最近几年加入民主党派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知识分子。在这些知识分子中,蕴藏着一大批优秀的人才。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尽量把这些人才选到各级领导岗位,无疑有利于进一步改变各级领导群体的智力结构和年龄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化,更加优化。此外,由于这些人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一技之长,一旦不担任领导职务,可以在其专业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要使各级政协、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化和法律化。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两项主要职能。我们历来重视这两项职能。毛泽东同志曾经多次论述过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各界人士合作已成了一个习惯:每当我们党将要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决策的时候,都要事先征求各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通报情况、进行协商。但就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言,仅仅靠养成一种良好习惯是不够的,还应该有必要的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否则其作用还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发生变化。更何况政协和民主党派同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要完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要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制度化、法律化。从中央、地方直到基层,有必要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若干相应的规定,如定期召开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党委书记和统战部长同党外人士直接对话、走话、交朋友等,真正确立起肝胆相照、开诚相见的同志式关系。同时,也是重要的,要在法律上,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及其具体制度予以肯定,不因人而异、易时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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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选举制度

邓小平3次接见外宾时说过,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现在中国不可能实行普选,人民只能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并通过他们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人民政府也只能通过向人大全体代表负责来向人民负责。因此,完善选举制度问题就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正在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使选举人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第二,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把原来只在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的直接选举改成县级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改变了单纯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作法。实现了按生产、事业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状况划分选区,并规定了介绍候选人的制度,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健全,已有的制度也没有很好的贯彻,特别是在选举人大代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人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了解;选举中比例限制过死,包办代替过多,难以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这些情况,必须采取妥善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一,要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法。首先要减少指令性的比例规定,防止和纠正任何指定代表、强迫选举的错误做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处理好党政团体与选民的关系。在以往的选举工作中,少数领导同志根据多年的习惯,片面强调党政团体提名的作用,主张党政团体提“大名单”、选民联名提“小名单”。这种做法是十分片面的。应该肯定,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通过民主协商,提出若干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为代表候选人,从整体上对完善代表大会结构有重要意义,是一种不可代替的民主形式。但是,按照立法的愿意,直接选举应以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为主,选民联名推选的候选人应占候选人的绝大多数。这样才能够保证候选人有一定的结构比例和真正广泛的代表性。另外,候选人的提名一定要自下而上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放手让选举人依法推荐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然后再把选举人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反复酝酿。意见仍然不能集中的,必要时可采取预选的办法,根据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候选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要完善候选人的介绍方法。从提出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确定前,在酝酿、协商过程中,应该向选民详细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的情况可以由推荐人或推荐单位介绍,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统一介绍,还可以让候选人与选举人直接见面,通过对话或接受质询进行自我介绍。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的5天前公布。从公布到投票日之内,应作为专门介绍候选人的活动时间,应让候选人到各自选区与选民小组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选民对候选人真正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并能在比较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要坚持差额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的选举法规定我国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它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按照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1/2。实行差额选举的好处是:(1)选民能自由选举候选人,从而选出自己满意和信任的人当代表,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2)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群众观点,增强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点,使他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更好地结合起来,而对未当选的候选人也会有教育、鞭策作用。差额选举不仅适用于人民代表的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包括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选举。近几年来的选举实践已经显示出了差额选举的优越性。党的十三大中央委员会选举由于实行了差额选举,得到党内外群众的一致赞扬,收到极好的效果。因此,我们今后要在坚持差额选举原则下,继续改革和完善现有选举制度。在今后的选举实践中,不仅要摒弃把“比例”定得太具体,当成硬指标下达,党派、团体推荐的“名单”保证当选的做法,而且要注意防止搞陪衬或差额选举的变相派选现象出现,切实保障选民和选举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根据较多数选民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的基础上表达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以选民自主投票的结果,确定是否当选。对不尊重、甚至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实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极为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其它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既是政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如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得不到实现和有效的保障,他们就没有参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前提和可能。但是在目前,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还没有普遍实现。特别在基层单位中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在现阶段,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邓小平特别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努力在“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82页)

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实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呢?

首先,要加快立法工作,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落实。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由于我们忽视了制定与宪法和法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实现各种民主权利的程序和制度,使得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具体实现。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法规和执法程序上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禁而不绝;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公民行使权利时应受到哪些限制和具体规定,又使得一些人假借民主的名义,假借行使公民权利的名义,滥用“自由”,大搞无政府主义,危害社会安定。因此,在现阶段的我国,加快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它既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切实实现,又有利于依法限制滥用自由和权利、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因为有了完备的法律,才可以做到:“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文选》,第292页)当前,我们要依照宪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公民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形式、条件和范围。另外,要抓紧制定违宪诉讼、行政诉讼等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申诉有据、告状有门,保证申诉、控告者不受打击报复。

其次,必须严格执法,运用社会主义法制,制裁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为了制止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社会主义民主的破坏者,近几年来,我们党和国家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哪些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及其制裁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我国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又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等。但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在现实生活当中,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而且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主体往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是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有关,不能不说是与执法不严有关。因此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加强制定有关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工作。对于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

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要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治权利的监督作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赖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90页、291页)还指出,为了限制和约束滥用权力的现象,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第292页)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完善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真正代表职工、青年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同那些侵权行为做坚决斗争。新闻、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揭露和批评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另外,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还必须靠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主义历史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缺少法制的习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公民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些人滥用自己的权利,搞无政府主义,侵犯他人权利,影响社会安定,也是由于他们不懂得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懂得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为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使他们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懂得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权利,积极同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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