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
摘要:(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姬鹏飞,副主任委员:安子介、包玉刚、许家屯、费彝民、胡绳、费孝通、汉斌、李国宝。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姬鹏飞
副主任委员
安子介 包玉刚 许家屯 费彝民 胡 绳
费孝通 王汉斌 李国宝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 临 王汉斌 王叔文 王铁崖 毛钧年
包玉刚 邝广杰 司徒华 邬维庸 刘皇发
安子介 许家屯 许崇德 芮 沐 李 后
李国宝 李柱铭 李裕民 李福善 李嘉诚
肖蔚云 吴大琨 吴建璠 张友渔 陈 欣(女)
陈 楚 邵天任 林亨元 周 南 郑正训
郑伟荣 项淳一 荣毅仁 胡 绳 柯在铄
查良镛 查济民 费孝通 费彝民 勇龙桂
莫 应 贾 石 钱伟长 钱昌照 郭棣活
容永道 姬鹏飞 黄丽松 黄保欣 释觉光
鲁 平 裘劭恒 雷洁琼(女) 廖 晖 廖瑶珠(女)
端木正 谭惠珠(女) 谭耀宗 霍英东
秘书长
李 后
副秘书长
鲁 平 毛钧年
1989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决定
一、同意查良镛、邝广杰辞去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希望他们对基本法起草工作继续作出贡献。
二、鉴于司徒华、李柱铭近期的言行同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在他们未放弃敌视中国政府和企图否定中英联合声明的立场之前,不能再参加起草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