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资
摘要:1978年以来,国家已多次改革工资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水平。截至1983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来完善工资制度。而1985年的大调资,区别于前几年的调资,是一种“普调”,它强调要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这一改革措施的提出,彻底结束了实行了几十年的行政级别工资模式,使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自1978年以来,国家已多次改革工资制度,调整收人分配水平。1978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奖励和计件工资改革。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决定给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这次调整工资的对象是中小学、医疗卫生和体育系统工作人员,调整的内容是级别和级差。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企业工资制度与政府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前几次改革和调整工资的共同特点:一是对象有限,二是“微调”,其实带有对多年未调整工资的“还债”性质。当然企业例外,从1983年开始,企业的工资分配逐步离开过去与机关事业单位互相比照的轨道,开始“走自己的路”。1985年的大调资,区别于前几年的调资,是一种“普调”,并伴以较大的改革措施。
1985年改革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30年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到了80年代,劳酬脱节、职级不符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难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制度急需改革。这次工资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讨论多次。当时确定下来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就指出,“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大问题”。在机关、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的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贡献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二是通过改革使我国工资制度进入一个新的轨道,逐步建立同国家财政状况相适应的正常的晋级制度。新的工资制度不能只是在原等级工资制的基础上小修小补。三是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分级管理。四是使工作人员工资有一定增加。鉴于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只能从较低水平起步。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是工资改革的前提条件。1985年工资改革方案,就是按照上述原则拟订的。劳动人事部党组经过较大范围的调研,提出了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并向自始自终对该项工作密切关注的田纪云副总理作了汇报。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提出逐步消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年功工资三个部分,其中以职务工资为主导;基础工资是维持劳动者生存的需要,不论职务高低均实行同一标准;年功工资是对职工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随职工的工龄递增,因此又被称为“工龄工资”。这一改革措施,彻底结束了实行了几十年的行政级别工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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