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国发[1985]19号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850208 实施日期:19850208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