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摘要:1984 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标志着资源税在我国的正式建立。此后,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当时征收范围较小,实际上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收,至于对盐征税,不包括在资源税范围内。
1980 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国首次提出开征资源税问题;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 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这可以看作是有偿开采的萌芽;1984 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标志着资源税在我国的正式建立。此后,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当时征收范围较小,实际上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收,至于对盐征税,不包括在资源税范围内。但是该《条例》建立的思路完全是为了调节级差收益,把起征点定为销售利润的12%,也就是说对没有获得12% 以上的销售利润的企业,国有矿产资源都可以无偿开采。但1984年资源税制度的建立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推动了改革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