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年5月我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了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大会批准了这项改革。
(84)国函字12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5月我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了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大会批准了这项改革。为了具体实施,财政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测算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订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条例(草案)。其中,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调节税征收办法,拟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四个地方税拟暂保留税种,将来开征。鉴于目前城市经济体制正在改革,经济形势发展很快,这几个税收条例(草案)尚须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提请授权国务院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来的税收法规执行,不作改变。
请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