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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第14期)

1984-07-10 15:11 国务院办公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4年14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海员遣返公约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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