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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

1983-04-05 08:53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二辑)

摘要: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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