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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利改税”

1983-02-10 16:56

摘要:从1983年开始,我国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这一步改革,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把企业过去上交的利润大部分改为用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国家。实践证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比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办法,在促进国营企业发展上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建立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稳定的利润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在18个省市的几百户国营企业中进行了征收所得税即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根据这个精神,从1983年开始,我国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这一步改革,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把企业过去上交的利润大部分改为用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国家。实践证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比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办法,在促进国营企业发展上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1983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国有企业试行利改税。2月2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3月17日至29日,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3月2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工业交通会议,强调当前主要是对国营企业推行以税代利的改革,促进企业的整顿和调整。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财政部报送的《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将其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国有企业利改税由此开始,这也是中国税收走向市场化的起点,是改变改革开放整个进程的关键一步。1984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决定1984年9月开始实施第二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开始实行的两步利改税也是扩权让利改革的继续和发展。但是由于外部体制不配套,“调节税”和“鞭打快牛”现象的出现以及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利改税推行后国有企业利润连续22个月滑坡。利改税的作用尚未发挥就被承包制所取代,利改税事实上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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