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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明确了农村基层自治制度

1982-12-04 16:42

摘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

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彭真在1982年7月22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专门谈到:“村民委员会过去是有过的,中间一个时期没有,近几年有些地方又建立起来了,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有些地方村民或乡民委员会搞乡规民约,规定不准偷、不准赌、不许会道门活动、不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等,很解决问题,群众很高兴。”并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搞,包括和基层政权的关系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试验,待经验比较成熟后,再作比较研究,并修改居民委员会条例,制定村民委员会条例。”同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指出,近年有些地方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正式载入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至此,由农民群众自己创造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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