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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宪

1982-12-04 17:11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后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了4个月。4个月的全民讨论,8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专门讨论,5次修宪委员会会议,几十部修改的稿本,近百处的补充修改,两年零三个月的历程……讨论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影响之广,都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盛举。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后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了4个月。4个月的全民讨论,8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专门讨论,5次修宪委员会会议,几十部修改的稿本,近百处的补充修改,两年零三个月的历程……讨论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影响之广,都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盛举。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82宪法”专门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为共和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在“82宪法”中,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更是有了新的内容。“82宪法”进一步把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肯定下来。两年之后,56个民族的福音——民族区域自治法诞生。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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