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摘要: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同年11月30日,赵紫阳在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具体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问题,论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一目标模式的内在机理和运作框架。
这是1978年到1984年10月期间,我国实际经济部门和理论界对计划与市场的探索,也是这段时期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想和方针。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国民经济在调整中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逐步建立起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以计划调节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这是我国在经济政策上首次明确提出要将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同年11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
1982年春节期间,陈云和经济学家谈话时提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重要论断。同年3月,国务院领导人在一次公开的讲话中援引了陈云的观点:“我们的国家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1982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上,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进一步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报告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报告进一步具体指出,为了使经济发展即是集中统一的又是灵活多样的,在计划管理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于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所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报告还要求,应正确区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提升了一步,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