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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1981-11-17 17:17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二辑)

摘要: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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