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在所属企业认真贯彻实施。
改革企业的领导制度,是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的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统一指挥。这是一项牵动全局的艰巨任务,应该经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有步骤地加以实施。邓小平同志在一九八0年十二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基层单位领导制度的改革,要先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没有制定和颁布完善的条例以前,一切非试点的基层单位,一律执行原来的制度。”因此,除了少数试点单位以外,所有企业仍应实行原来规定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区别之一。职工代表大会正是提高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每个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准备地、切实地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来。已经确定进行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试点企业,可以不受《条例》的限制,在试点中创造新的经验。
推广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企业党委要积极领导和支持职工当家作主,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各级工会要把搞好职工代表大会制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协助党委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作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
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党组)要统一部署,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合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并且不断总结和创造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为今后全面开展企业领导制度改革准备条件。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公开发表。各新闻单位要进行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治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有的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组、工段或车间(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选为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职工代表受选单位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各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人。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人一般应占多数。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不脱产)。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企业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原则上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国营农场林场、水利设施、商业、外贸等企业单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也要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参照这个条例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