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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福建省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

1980-10-07 15:09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同意你省在湖里划出二点五平方公里搞经济特区,近期先搞一点一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应参照人大常委会已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所得税应与广东一律,即按百分之十五执行。关于特区要求的一千五百万元开办费贷款和三大材的供应,请你省自筹解决。特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需五千万贷款,请人民银行帮助解决。其他问题,请与有关部门联系,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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