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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1980-07-26 08:56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二辑)

摘要: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的工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农牧业和合资建设的住宅公寓等所需的建设用地。与国外华侨、港澳同胞合资经营或外商、国外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国单独投资建设的企业和工程,也应参照本规定的有 关条款办理。各省、市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建委、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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