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件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

1979-11-19 11:10

摘要:1979年11月19日至27日,全国保险会议北京举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逐步恢复停办了二十年的国内保险业务,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是195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2月5日至28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报国务院的会议纪要中正式提出了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

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

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方针,会议确定,1980年京、津、沪三市可以在全市逐步展开;省和自治区原则上可以各选择3到5个大、中城市试办,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和个别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可先走一步。这次会议还总结了办理国外保险业务的经验。根据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及时、合理地处理赔款,把国外保险业务做得更好更活。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