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
摘要: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这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的增加和扩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从60年代起,生产和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日益明显的危害,对自然资源和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大气、水域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从而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妨碍生产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情况要求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73年 8月召开了,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4年成立。以后,国务院陆续颁发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国家标准,对和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认环境保护是国家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在总结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这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