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摘要:为了加速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人材,必须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认真办好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生入学时要具有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学校要按照大专水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教学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要有专职的领导人员,有必需的办学设备。现将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包括业余的、脱产的、半脱产的,下同)的审批程序规定。
(教育部拟订 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国务院批转) | |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790908 实施日期:19790908 失效日期:19870103 颁布单位: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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