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
摘要:“拨改贷”是我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解决,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基本建设试行贷款办法报告》及《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试行将基建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贷款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这一尝试拉开了国有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的序幕,也成为后来著名的“拨改贷”改革的最初试验。局部试验经过了六年之后,一个被称为“拨改贷”的改革方案才终于推出。
“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经过总结后,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拨改贷”就是原来实行的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直接无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除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外,改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解决。实行“拨改贷”的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缺乏经济效益,为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收益,国家推行了“拨改贷”。
“拨改贷”全面推行后,国家对行政事业部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仍实行无偿投资,这样,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成预算内拨款投资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两种资金在建设银行分列账户,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实行“拨改贷”后,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面临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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