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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制定

1979-07-01 09:27

摘要:1979年新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总结1953年以来的经验,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对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组织作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1979年新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总结1953年以来的经验,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对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组织作了一些重要的改革。包括主要是:(一)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过去,乡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现在县级人大代表也实行直接选举。这样,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扩大直选范围,无疑是民主的一个进步。(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在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或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和民主协商,直至必要时举行预选,决定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同时,在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时,也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57年就提出过这个方案,但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这次修改宪法和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终于使这个方案得以落实。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就扩大了地方的权力,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现代化建设。从上可以看出,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这两部法律,在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两院组织法均在1983年进行过修改,之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未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86年进行过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06年,将死刑核准权收归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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