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会议通过七部法律
摘要: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
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会议通过了由80人组成的委员会名单,彭真同志为主任。短短的3个月后,在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获得表决通过。3个月出台七部法律,不仅创造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段立法传奇,而且为全力推进法制建设夯实了坚固的基础。“现在‘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彭真同志在作《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七部法律的贯彻执行,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彭真同时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一部部法律的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堪称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