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
摘要:1979年3月12日到24日,中央农委邀请广东、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北、吉林七省农村工作部门和安徽全椒、广东博罗、四川广汉三县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讨论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上围绕“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包产到户”的仍占主流。最后形成的意见是:目前多数地方,还是实行包产到组、定额计酬,不许包产到户;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可以包产到户。现在春耕已到,不论采用什么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很快定下来,以便全力投入春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后会不久,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其中虽然说“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的管理方式,毕竟比过去实行的那种“集中劳动”、“平均分配”等管理方式前进了一步。从实际情况看,两个文件下发后的几个月内,全国有1/3的社队实行了包产到组。《人民日报》对这些情况及时给予了连续报道,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1979年3月12日到24日,中央农委邀请广东、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北、吉林七省农村工作部门和安徽全椒、广东博罗、四川广汉三县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讨论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会上围绕“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包产到户”的仍占主流。最后形成的意见是:目前多数地方,还是实行包产到组、定额计酬,不许包产到户;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可以包产到户。现在春耕已到,不论采用什么形式的责任制,都要很快定下来,以便全力投入春耕。
包产到户在实践中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效果已经显现出来,这种生产方式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5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项有力措施》的文章,对包产到组的生产形式作了肯定。这可以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期间主要是发展包产到组,而包产到户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因为“包产到户”在当时仍然遭到非议。
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到安徽省凤阳县农村调查时,肯定了小岗村实行的“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在1979年6月18日召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会议休息时,万里到大会主席团对陈云说,安徽一些农村已经搞起了包产到户,怎么办?陈云答复:“我双手赞成”。8月8日,《安徽日报》发表《凤阳县在农村实行“大包干”》一文,向全省介绍“大包干”的作法。
1979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些规定已经出现了变化。
1979年底,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发起的学术讨论会上,安徽代表介绍了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凤阳县实行大包干的经验,引起了广大干部、农民以及理论工作者的注意。特别是凤阳县“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大包干的经验,得到了人们的关注。
此后,包产到户这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开始发展,并在全国农村普及,极大地改变了农村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