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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79-02-17 09:08

摘要:1979年2月17日至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中断多年后开始恢复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从而也为人大工作确定了根本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反复考虑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他说:“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他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保证:“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正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总结人大工作的历史经验教训,大家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和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从而,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来。这就为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新时期的人大工作,首先是从立法方面打开局面的。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任命彭真为主任,胡乔木等10人为副主任,委员69人。这是一个集中了全国法律方面和其他方面杰出人才的得力机构。1983年9月,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将其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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