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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1978-11-25 15:59

摘要: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对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企业基金制。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要求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工业、交通企业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随着《通知》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8月,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规定利润增长的40%留企业,60%交国家。

1958~1961年的办法利润留成制实行于1958年,国家以各主管部为单位,按各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商业简易仓棚建筑费、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40%超计划利润分成之和占同一时期实现利润的比例,核定各主管部门利润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中核定所属企业不同的留成率,但主管部门可以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这种制度实行4年,除商业企业在1962~1966年仍然实行外,其他企业从1962年起停止实行。

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对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企业基金制。1979年10月,财政部对企业基金办法做了修改。企业基金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但企业基金的提取没有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贡献大小挂钩,对企业激励也不够。

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要求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工业、交通企业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随着《通知》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8月,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从1979年7月开始利润留成试点以后,仅半年时间,按国家规定试点的企业达1590户,加上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2100多户。这些企业的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35%,产值约占26%。试点情况表明,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但是试点也反映了这个办法不够完善,存在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

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980年集中力量抓好已有的试点企业,试点面一般不再扩大。所有试点企业改按修订办法执行。按照财政部的匡算,实行修订办法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全国平均总水平大体上是四、六开,即企业所得约占当年利润增长部分的40%,60%交国家。利润留成的使用: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利润留成把企业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结合起来,调动了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但是也反映了比例不合理,争基数现象普遍。

1981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国营企业利改税后,除极少数企业外,均已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

总的来看,从1978年到1982年通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和盈亏包干办法,全国工业企业留利水平在逐年提高。1980、1981、1982年,分别为11.9%、13.2%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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