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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8-05-24 14:46

摘要:197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根据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宪法的修改意见。鉴于十年动乱法制被破坏、公民权利被践踏等一系列的惨痛教训,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8大军区,35个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都提出了“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中共中央和中央修改宪法小组认真接受了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把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列入宪法修改草案。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公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为了加快人民检察院的建设,197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21号文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慎选干部,检察长必须是专职;在没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之前,先以代理检察长名义执行任务。《通知》指出:“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这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令的实施,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十分重要的”。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关怀与支持下,组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展得比较迅速。  197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暂设办公厅、一厅(主管批捕、起诉、劳改监督)、二厅(主管来信来访)、研究室、政治部五个部门。1978年5月2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喻屏、张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78年6月1日,恢复重建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1978)一号文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7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刑事检察厅、信访厅、研究室等业务机构。1978年1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任命王甫、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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