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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大批判

1978-02-16 15:51 纪事本末:中国民营经济史

摘要:1977 年至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两年,经济领域思想解放,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是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的。1978 年工农业生产进一步恢复,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都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出现过去十多年中从未有过的好形势,有力地说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是成功的。

1977 年至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两年,经济领域思想解放,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是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的。1978 年工农业生产进一步恢复,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都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出现过去十多年中从未有过的好形势,有力地说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是成功的。

“资产阶级法权”(也译作“资产阶级权利”)一词,是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在按劳分配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认为“这种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也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是一种残余的阶级关系。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后,毛泽东在阅读列宁《国家与革命》时,注意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期间,毛泽东在几次讲话中都提到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他强调,所有制解决以后,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还存在,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关系。要考虑取消薪水制、恢复供给制问题。我们已相当地破坏了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但还不彻底,要继续搞。他认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断变革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任务。而人民公社为继续变革生产关系提供了可行之路,因为人民公社的显著特征是“一大二公”,其中的“公”,就是社会主义因素更多,可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制度。

北戴河会议之后,柯庆施把毛泽东在会议上讲的关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见解,告诉了当时上海市委宣传部部长张春桥。张春桥按自己的理解,写出《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于1958年9月16日在中共上海市委的理论刊物《解放》上发表。文章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文章不承认社会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主张立即破除。文章否定了建国后改“供给制”为薪金制的必要性,认为这个改革“保护了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打击了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等级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的作用是钱能通神,并不是刺激生产的积极性;这实际上就是要用资产阶级等级制度的礼、法代替无产阶级的平等关系。毛泽东十分欣赏这篇文章,指示《人民日报》于1958年10月13日转载,并加了编者按语。

张春桥的文章引起了全国各地主要报刊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广泛讨论。绝大多数文章同意张春桥的观点,把工资制看成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主张对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继续破除。一些极端的观点贬低或否定按劳分配,要求取消商品货币;抵制或否认物质利益原则,片面地强调政治挂帅;还要把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扩展到各领域,应将上下级关系、高中低级职称颠倒互换位置;把平均主义当作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因素。

1958年9月,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在江苏、浙江两省召开了人民公社干部座谈会,起草了一份以分配问题为中心的题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修改稿)》的文件,规定:公社社员出吃饭不要钱外,所得的工资报酬,一律存在公社,发给存折,不计利息;社员消费需要,由公社统一购买、统一分发,或由社员凭存折到公社门市部选购。无论是统一分发还是自行选购,均采用转帐的方式,实行非现金结算,以便减少货币流通范围和杜绝资本主义。这一文件虽未被批准,但流传很广。

许多群众误认为国家要取消货币,致使一些城市发生了抢购风潮。人们担心实行供给制后“不准买东西了”、“存款要共产了”,纷纷抢购日用品,提取银行存款,购置高档商品,一度造成了一些混乱。由于否定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和商品货币的作用,产生严重的“共产风”,引起广大农民的恐慌,各地农村普遍发生瞒产私分的现象,这些更加剧了产品的供应紧张。

各地掀起了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的浪潮。据统计,1958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制的有230万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占生产工人的比重由40%下降到14.1%;到1960年这一比重降至不到5%。许多奖励制度被取消了,有些奖励制度虽未被宣布取消,如劳动竞赛奖、创造发明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实际上也停止执行或只给荣誉奖了。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国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也不再是全盘否定按劳分配,重点转向阐述按劳分配原则的两面性,充分肯定按劳分配在当时的积极意义。在1958年11月下旬的武昌会议上,毛泽东进一步把资产阶级法权分为“有用”和“无用”两种。他认为对“资产阶级法权只能破除一部分,例如三风五气(三风指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五气指官气、暮气、阔气、骄气、娇气),等级过分悬殊,老爷态度,猫鼠关系,一定要破除,而且破得越彻底越好。另一部分,例如按劳分配制度、商品流通和交换、工资等级,上下级关系,国家一定的强制,还不能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有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时代是有用的,必须保护,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把它打得体无完肤,会有一天我们要陷入被动,要承认错误,向有用的资产阶级法权道歉。因此要有分析,分清哪些有用,哪些要破除。”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仍不断提起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认为,对资产阶级法权抱什么态度,是赞成加以限制,还是主张不断扩大,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下要不要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标志。1975年2月9日《人民日报》以《学好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为题发表社论,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当时关于理论问题的重要指示。毛主席指出: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了。”毛主席还指出:关于资产阶级法权,“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社论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搞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指路明灯。我们一定要认真学好,懂得为什么要对资产阶级专政,懂得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是什么,懂得怎样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而斗争。

197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发出通知,将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发到全国,要求在全国开展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运动。1975年2月22日,张春桥、姚文元主持、选编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语录33条,由《人民日报》公开发表并发行了大量的单行本。

1975年3月1日《红旗》杂志发表了姚文元的文章《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把马克思表达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时所使用的“资产阶级法权”,说成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文章强调“林彪反党集团用以煽动或挑拨各个阶级中某些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不是别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他还引用毛泽东的话:“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中,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证明资产阶级影响的存在,国际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影响的存在,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政治思想根源。而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

1975年4月1日,《红旗》杂志又发表了张春桥的文章《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经毛泽东主席同意,这篇文章在全国的报刊上全文刊登或转载,并印成单行本全国发行。张春桥在这篇文章中说:“我们的经济基础还不稳固,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他从数字分析出发,认为在工、农、商业中都还有部分的私有制,全民所有制在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方面还很薄弱。商品生产,货币交换,按劳分配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城乡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新资产阶级分子的出现,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加限制,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会更快地发展起来。因此不要忽视无产阶级专政在这方面还有很艰难的任务,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打土围子”、扫除“资产风”、“在一切领域、在革命发展的一切阶段始终坚持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以避免“卫星上天,红旗落地”。

于是,全国范围内,一个认真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热潮迅速兴起,各地纷纷“打土围子”和“割资本主义尾巴”,农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再一次遭受打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走上了平均主义的歧路,鼓吹“政治工分”,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城市中虽然工资制被作为有用的资产阶级法权保留下来,但长期实行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工资的差别很小,几乎任何一个人,只要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不管劳动态度好坏和劳动贡献大小,都能按月领到一份标准工资。这种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造成以后长久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铁饭碗”、“大锅饭”现象,使社会动力机制受到侵蚀和破坏,不能完全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反而降低职工队伍的素质,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商品货币关系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惟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会导致资本主义,城乡中正常的商业往来被视为“投机倒把”并予以打击,甚至把与“投机商贩”的斗争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人为地限制甚至企图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产品经济取代商品经济,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节选自《纪事本末:中国民营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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