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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1973-08-04 11:32 互联网

摘要: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摘录)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分配问题

一、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四个面向”(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镇安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开门路,逐步扩大城镇安置能力。除直接升学、参军和城镇安排者外,动员和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贡献。

二、矿山、林区、分布在农村有安置条件的企事业、小集镇、一般县城等单位和地区非农业户口的中学毕业生,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由本系统或本地区自行安排。可以举办集体所有制的农、工、商企事业进行安置,也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招工、办中专和技工学校。

有安置条件的城市,也可以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部队的干部和职工的子女,城镇中学毕业以后,部队有条件的要自行安置,自行安置有困难的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需要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城市,凡是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均不列为下乡对象。多子女的家庭,允许选留。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和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照顾留城。留城和下乡的具体安排,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下乡知识青年的选调问题

十七、按照国家计划从社会上招工时,对留城青年和下乡知识青年应当统筹安排。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以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每年的招工时间应相对集中。招工时,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但要照顾下乡子女多、就业人口少的家庭和下乡时间长有困难的知识青年,适当放宽招工年龄,适当扩大招收女青年的比例。

十八、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要在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下统筹安排。可由动员城市和安置地区的劳动、知青部门商定招收对象,并征求社队意见之后进行招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社队招收下乡知识青年,也不允许占用招收下乡知识青年的指标招其它人员。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九、合理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招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分配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下乡满二年以上的,享受学徒第二年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享受学徒最后一年的待遇;满五年以上的,享受一级工待遇。以前招收的下乡知识青年,工资待遇低于这一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工资差额不再补发。分配做熟练工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参军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不再回农村插队,原则上由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也可由原征集地区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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