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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

1973-07-30 10:28 110法律法规网

摘要: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最近一个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严格控制北京市基本建设用地问题作过多次指示,为了坚决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根据北京市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时间】1973-07-30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各区、县、局革命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严格控制北京市基本建设用地问题作过多次指示,为了坚决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根据北京市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

二、在近郊区,除中央批准的军事设施、使、领馆等重点建设和必要的城市建设外,一般不要征用农田搞新的建筑,有的可结合城市改建将破旧房屋或平房改建为楼房。在远郊也尽量利用荒地、空地,不占耕地,不毁果树。如确需占用耕地,要设法造地还田。 

三、各区、县、局要组织力量对过去征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都要退还当地社队或由市另行安排。对违章占用的土地要查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此项工作力求八月底完成,并将情况报市革委会。 

四、要做好被征地社队群众的安置工作。征地单位应积极帮助社队采取造田。改土、旱地变水田等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努力做到不减少耕地面积或占地不减产。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以最近三年的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五、严格征地审批制度,认真办理征地手续,征地审批权限仍按京革发(71)031号(73)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严禁随便占地,随便转让土地;严禁拿土地作交易。对违章占地的要严肃处理。  

197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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