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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

1950-04-19 23:09 福建政报

摘要: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之凭证,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交纳印花税。第二条 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税率表之规定,在凭证上贴用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第三条 印花税票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发交各地税务机关销售;各地税务机关并得委讬银行、邮局、合作社或工商业户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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