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火青
摘要:黄火青(1901-1999),湖北枣阳人。192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中国成立前历任红军第一方面军九军团政治部主任、第四方面军政治部军人工作部部长、新疆民众反帝联合会秘书长、阿克苏区行政长、延安任中央军委军政学院副院长、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热河省委书记。建国后,曾任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天津市市长,中共东北局书记,辽宁省委第一书记等职。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在人民检察院重新设置之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1980年9月任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检察厅厅长。中共第八届候补中央委员、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委员。在中共第十二大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黄火青,1901年5月5日出生,曾用名黄贤佑、黄民孚,湖北枣阳县新市杨庄村人。早年在河南读书,五四运动期间曾参加抵制日货等活动。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8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后在枣阳县钱岗镇任中共支部书记,以教书为掩护进行建团建党工作,组织农民协会。1927年3月被派到武汉工人运动讲习所学习,不久编入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改编的独立师补充第二营当兵。同年6月赴苏联学习。1930年5月回国,到江苏南通,任中国工农红军第十四军一团政委兼参谋长。负伤后回上海,任法南区工人赤色先锋队(即纠察队)特派员、江南省委兵运书记。1931年5月经湘鄂赣赴中央革命根据地,沿途巡视工作,传达中央指示,9月到达瑞金,任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总支书记,国家保卫局特派员。同年底任红五军团十四军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32年5月调回红军学校,任政治营政委,后任红军第一步兵学校政委。1933年秋以秘书名义随潘汉年去福州,与国民党福建省政府和十九路军代表谈判。1934年调红一方面军,任九军团政治部主任。参加长征。红一、四方面军会合后,因反对张国焘南下主张被撤职,分配到红四方面军党校任教员,后又调红四方面军政治部任军人工作部部长。1936年西渡黄河后,为西路军政治部军人工作部部长。西路军失败后,随余部转战,1937年5月抵新疆迪化(今乌鲁木齐)。1938年春起,先后任新疆反帝总会秘书长、阿克苏行政长。1940年秋回延安,历任军政学院副院长,中共中央党校部主任、秘书长。解放战争时期,历任中共热河省委书记、热河军区政委,冀察热辽中央分局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冀察热辽军区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中共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天津市市长,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8年起,任中共辽宁省委第一书记,军区政委,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1975年9月被任命为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黄火青为改革开放的法制建设,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的起步做出了巨大贡献。1978年3月,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已故委员长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在这次人大会上,黄火青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建后的第一任检察长。黄火青上任后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起草一部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后予以通过。1980年12月,特别法庭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担任公诉人。黄火青在任5年,人民检察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就达40余万起,严惩经济犯罪活动开始向纵深发展,对打击刑事犯罪、搞好社会治安。